印象传媒

妻子被调戏丈夫反击致1死3伤无罪 原因竟是这样实在太意外了

发表于:2024-05-05 作者:印象报导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5月05日,妻子被醉酒男子戏弄,丈夫陈某杰面对几起武装围攻,用折叠刀反击,造成1死3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4月7日,南都记者从该案判决中获悉,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杰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一审无罪。 检方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裁定书妻子被醉汉戏弄,丈夫持刀反击,受了1死3伤根据该案判决书,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杰及其妻子孙某等水泥工在海南三亚某市场工地吃饭,被害人容某(殇年

妻子被醉酒男子戏弄,丈夫陈某杰面对几起武装围攻,用折叠刀反击,造成1死3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4月7日,南都记者从该案判决中获悉,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杰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一审无罪。 检方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裁定书

妻子被醉汉戏弄,丈夫持刀反击,受了1死3伤

根据该案判决书,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杰及其妻子孙某等水泥工在海南三亚某市场工地吃饭,被害人容某(殇年19岁)、周某、纪某练等也在旁边不远处吃饭喝酒。 陈某杰和妻子吃过饭后,到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

当天22点左右,周某、容某等人准备喝酒去玩。 经过工地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某一个人在卸混凝土,就对这句话开玩笑。 陈某杰推手推车来填混凝土时,孙某将被戏弄的情况告诉陈某杰,陈某杰叫容某等人离开,对方却置之不理。 尹某等人用语言挑衅期间,周某触摸了陈某妻子的大腿。

双方随后发生争执,周某从工地拿着铲子(长约2米,木柄)向陈某杰走去,被陈某杰的妻子拦住,周某扔下铲子空手向陈某杰走去。 陈某杰的妻子在劝架过程中被周某摔倒在地,陈某杰准备去救妻子时,周某、容某、纪某三名练习人员相继过来殴打和踢打陈某杰,陈某杰一边退一边用拳头反击。

容某、纪某练习后,将钢管(长约1m,中空,直径约4cm )从旁边的地面捡起,冲向陈某杰。 其间,纪某练习被到场的另一名劝退人员抱着,纪某练习一直往前冲,移动到陈某杰身边时,将劝退人员摔倒在地,拿起钢管朝陈某杰头部殴打。 陈某杰戴着头盔,钢管猛地打滑撞到陈某杰的左边

在此过程中,陈某杰蹲下左手护住妻子,右手拿起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单刃刀(长约15cm,刃长约6cm ),粗暴挥动、刺伤容某、周某、纪某练习和劝诱人员。 陈某杰的同事赶到现场后,周某、容某等人逃离现场,逃跑时拿着石头、瓶子等撞到陈某杰身上。

容某被陈某杰持刀刺伤,跑到工地地下室摔倒在地,失血过多死亡。 周某、纪某练习等3人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杰犯故意伤害罪与法律不一致,检举罪不成立。 陈某杰是在被包围殴打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面临着足以严重威胁陈某杰生命安全的3名手持设备侵害者,其威胁已经在实际发生。 陈某杰因手段和强度均未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要求,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陈某杰无罪。

一审判决无罪后,检方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抗诉陈某杰实施的行为无正当性,属于斗殴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纪某练等人选择了打击的部位和强度,周某害怕事故,放下铁锹,空手碰伤,纪某练等人主观上表明陈某杰重伤,没有死亡的意图。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陈某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三亚市近郊人民法院认定此案为正当防卫行为,判决陈某杰无罪,定性不准确,法律适用错误。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抗诉正确,应当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这是陈某杰持刀刺伤被害人时,被容某等人武装殴打的紧迫时期,符合防卫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 因此,陈某杰被污辱、殴打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安全、防止被害人非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反击,陈某杰的行为不是斗殴,不认为陈某杰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另外,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将容氏等人的行为认定为"加害"。 事发时,犯罪嫌疑人等人调戏陈某妻子,进行拳脚相向、武装殴打陈某,发生侵害行为。

法院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特别防卫的行为者必须受重伤、被抢劫、强奸既遂才能防卫。 防卫的目的正是不让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得逞,即使防卫者没有实际受到伤害,也不应该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

其次,容某、纪某手持钢管,周某手持铁锹,都是足以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 纪某练持钢管打击的是陈某杰的头部,尽管戴着头盔,但头部受了轻伤,陈某杰如果没有头盔的保护,必然造成严重伤亡。

此外,陈某杰左手蹲下保护妻子,右手持刀防卫。 这个姿势不是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被动防御的姿势,而且手里拿的是刀刃只有6厘米左右的刀,只要对方不主动接近攻击,就不会被刺伤。

因此,容某等人持足以严重威胁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积极攻击陈某杰,将陈某杰重大人身安全置于现实、紧迫、严重危险之下的,应当认定为"加害"。 此时,陈某杰为了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用刀刺伤、围殴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条件,容某死亡,周某轻伤,纪某练习轻伤,但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22-05-12 13:37:4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