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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锁:维权不能作为侵权的理由

发表于:2024-04-24 作者:印象报导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4日,□张帅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车位使用人只是享受车位租用的优先使用权,无权改变停车位的形态,即使维权也不能采取侵权的方式。随着小区里的车辆不断增多,停车成了小区□张帅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车位使用人只是享受车位租用的优先使用权,无权改变停车位的形态,即使维权也不能采取侵权的方式。随着小区里的车辆不断增多,停车成了小区管理难题,抢车位成了常态。面对地面停车位被鸠占鹊巢,交了租金的业主感
□张帅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车位使用人只是享受车位租用的优 先使用权,无权改变停车位的形态,即使维权也不能采取侵权的方式。随着小区里的车辆不断增多,停车成了小区

□张帅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车位使用人只是享受车位租用的优 先使用权,无权改变停车位的形态,即使维权也不能采取侵权的方式。

随着小区里的车辆不断增多,停车成了小区管理难题,抢车位成了常态。面对地面停车位被鸠占鹊巢,交了租金的业主感到窝心,于是,地锁成了宣示主权的"维权神器"。

不过这地锁是居民私自安装的,破坏公共道路设施,占据消防通道,也给其他居民生活带来了不便。前段时间,姑苏区虎丘街道下决心整治,综合执法部门在贴出告示一星期后,近日对逾期不处理、拒不整改的地锁全部进行了拆除。

整治地锁乱象,百姓拍手称快。但安装地锁的居民愤愤不平,称他们之所以逾期不处理、拒不整改,是为了抵御车位被占。我的地盘我做主,何错之有?

在很多居民小区,地面停车位实行租用制度,形成了一层产权色彩。于是,争议的焦点是:安装地锁是维权,还是侵权?

这需要细细理清停车位的属性。从物业管理条例来看,小区业委会授权物业管理部门划定停车位缓解"停车难",这是不得已之举,并不是圈地出售的交易行为,所以,小区公共道路资源不能纳入私有的停车产权,安装地锁需要得到小区业委会的授权,否则就属于侵权行为。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代行支配权的小区业委会和物业服务部门应该及时发声,回应小区私装地锁的行为,准确界定维权与侵权行为,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我市法院审理过类似的案例,有助于大家理顺思路。举个小例:市民袁阿姨晚上在小区散步,为避前方汽车就退让到路边空车位,却被车位地锁绊倒受伤。事后,她向车位使用人刘先生和小区物业公司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三方当事人都有责任。车位使用人刘先生擅自在小区公共部位安装地锁,导致他人摔倒受伤,应当承担80%的侵权赔偿责任;袁阿姨作为一名成年人,对地面状况缺乏注意,应承担20%的责任;物业公司明知地锁是刘先生擅自安装的,放任不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刘先生不能赔付时,应承担刘先生所赔付金额的30%。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车位使用人只是享受车位租用的优先使用权,无权改变停车位的形态,即使维权也不能采取侵权的方式。同时,安装地锁暴露了小区的公权力缺失,安装地锁是车位使用人得不到有效救济后的另类维权。所以,拆除地锁后并非万事大吉,而需精确维护各方的权益。

总而言之,公平解决停车难题,才能让小区管理条款产生效力。需要说明一句的是,所有上面的论述,都是在指小区地面停车位。如果是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设置地锁,那是业主购买了20年的停车专属权,又另当别论了。

2022-05-12 03: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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