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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首起恶势力案13名被告均判无罪 曲东洋个人资料介绍

发表于:2024-05-03 作者:印象报导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5月03日,13名被告无罪判决梁明等13人参与恶性犯罪组织的事件,是黑河市开展扫黑行动以来的首次恶性犯罪组织事件。 日前,梁明的亲属向《澎湃新闻》表示,该案经过再审程序,梁明等13人无罪。 目前,梁明梁柱兄弟二人除疫情被困外地尚未申请国家赔偿外,其余11人已提交国家赔偿申请。 梁明是黑河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五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拘。 此后,梁明的许多亲属、部下作为梁

13名被告无罪判决梁明等13人参与恶性犯罪组织的事件,是黑河市开展扫黑行动以来的首次恶性犯罪组织事件。 日前,梁明的亲属向《澎湃新闻》表示,该案经过再审程序,梁明等13人无罪。 目前,梁明梁柱兄弟二人除疫情被困外地尚未申请国家赔偿外,其余11人已提交国家赔偿申请。 梁明是黑河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五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拘。 此后,梁明的许多亲属、部下作为梁明恶势力集团的成员相继到案。 该团伙成员被控非法拘禁罪、强制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8年11月,黑河市爱辉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明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制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20年,并处罚款700万元。 被告梁成龙、魏欣等12人分别被判处11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罚款。

梁明等人不服提出上诉,黑河中院二审后,将此案发回重审。 此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梁明等13人仍不服判决,向黑龙江高院提起诉讼。 黑龙江高院指示大庆中院再审此案,大庆中院撤销上述定罪后,指示大庆市龙凤区法院再审,梁明等13名被告无罪判决。

索要工程款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4年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鸿鑫公司)开工开发黑河市北国明珠房地产项目,五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明承包了该项工程的施工。 相关司法文件显示,在鸿鑫公司与五龙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在五龙公司索要工程款等事项上,"被告梁明、曲东方等恶势力集团对鸿鑫公司实施了多起犯罪"。

相关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罪、强制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

2018年5月7日,梁明、梁成龙、曲东方、刘百成、车爱勇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5月8日,辛洪波、王力平被逮捕; 同年6月1日、7月18日,宋超刚、梁淑玲、梁柱亲自向公安机关投案; 同年7月19日、7月20日,魏欣、张伟通过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至案; 同年8月15日,席志丽被逮捕。

梁明的一位亲属称,梁明的共犯包括他的6名亲属。 梁成龙是梁明的儿子(五龙公司出纳),梁淑玲是梁明的妹妹,席志丽是梁明的弟妹,梁柱是梁明的哥哥,张伟是梁明的妹夫,曲东方是梁明的侄子。

2018年11月28日,据新华社报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7日公开了梁明等13人参与滔天罪行组织的案件,梁明等13人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20年有期徒刑。 这是黑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第一次以恶势力组织犯罪的案件。

根据上述报道,2014年,黑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被告人梁明依托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包了该项目的一期建设工程。 2014年至2017年,以梁明为首的13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进行虚假诉讼犯罪活动,非法拘禁他人,严重扰乱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决定被告梁明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制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款700万元。 被告梁成龙、魏欣等12人分别被判处11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罚款。

申诉后接受复审

一审判决后,梁明等13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7月16日,黑河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判决。 同年12月6日,爱辉区检察院提交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梁成龙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20年9月24日,爱辉区法院再审判决,梁明被判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制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执行有限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900万元。 第二被告人梁成龙被判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魏欣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年至1年5个月的有期徒刑。

另外,爱辉区法院在重审一审时认为公诉机关将本案定为恶势力犯罪的指控是不妥当的。

判决后,爱辉区检察院抗诉说:"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适当。" 梁明等13名被告也再次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17日,黑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与再审一审判决相比,梁明、梁成龙、魏欣的罪名均增加了一项虚假诉讼罪,但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梁明依然十八年,梁成龙依然九年八个月,魏欣依然六年。 席志丽犯了虚假诉讼,刑期从5年变成了3年6个月。 剩下的9人的罪名和刑期不变。

随后,梁明等13名被告人及其亲属分别向黑龙江高院提起诉讼,黑龙江高院于2021年8月24日、8月26日分别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大庆中院再审本案。 2021年9月3日,大庆中院撤销再审一审和二审判决,责令大庆市龙凤区法院再审。

13人全部宣告无罪

2021年12月28日,龙凤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龙凤区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

针对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龙凤区检察院认为,与此案有关的罪名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不构成犯罪。 13名被告人也辩解说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们的辩护人也全部无罪辩护。

龙凤区法院审理后,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结合龙凤区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对原公诉机关爱辉区检察院的检举进行了评估。

其中,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鸿公司与梁明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鸿鑫公司长期使用梁明的债务没有偿还。 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鸿鑫公司索取财物、使用胁迫、胁迫、胁迫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席志丽构成虚假诉讼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龙凤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梁明与鸿鑫公司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后梁明指示魏欣将债权转让给席志丽,鸿鑫公司方面以出具借据的形式确认了这些债权。 梁明以席志丽的名义起诉鸿鑫公司要求还债,不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

另外,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等构成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制交易罪的事实尚不清楚,证据不足。 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梁成龙构成事业单位印章伪造罪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2022年1月26日,龙凤区法院判决被告梁明、梁成龙、魏欣、席志丽、刘百成、梁柱、曲东方、辛洪波、王力平、车爱勇、梁淑玲、张伟、宋超刚无罪,驳回民事诉讼原告鸿鑫公司的诉讼请求。

4月19日,梁明告诉《澎湃新闻》,目前13人中只有他和梁柱因疫情被困外地,尚未申请国家赔偿。 梁明说:"当初需要钱,但最终还是提起了诉讼。 鸿公司至今还欠我2000多万元。 其中有工程款,有农民工工资,我自己也背了很多外债。 "。

2022-05-12 13: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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